光明家具:破产重整 还是 “强制拆迁”(3)

icon 2010-06-08 11: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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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S*ST光明破产重整过程中,规则与潜规则的交替运用,被玩到了极致。新《企业破产法》“在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着重如何使企业重生”的立法主旨,在此案例中被演变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强制拆迁”。

    第三板斧,分而治之

  虽有前两板斧为S*ST光明的“强制拆迁”保驾护航,但总额6.6亿的债权毕竟不是个小数,其间又牵涉数家国有银行,因此,伊春政府不得不采取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方针。

  除在2008年光明集团以所持1650万股S*ST光明股权置换下属公司所欠两亿余元债务外,华丽木业受让信达资产债权,也是伊春政府分化瓦解债权人集团的点睛之笔。

  依据新法,破产重整管理人拟定《重整草案》后,可以最多分六个组对草案进行表决。

  2010年4月19日,S*ST光明公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涉及股份总数185711578股,股东共计让渡1490万股,由管理人处置变现(包括部分或全部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变现所得用于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债权。除长城资产外,其余股东均通过该方案,依照新法规定,出资人组通过率超过半数通过即为该组通过方案,因此,长城资产“被”通过了权益调整方案。

  同日,债权人会议分优先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和小额普通债权组表决《重整草案》,税款债权组和小额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职工债权组已于会前提前表决通过。优先债权组和大额普通债权组对的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会议休会。

  尽管优先债权组和大额普通债权组的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但依据新法,“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但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条件,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批准,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

  至此,S*ST光明重整涉及的六组利害相关者中,四组表决通过《重组草案》,无论从法理上还是道义上,未通过草案的优先债权组和大额普通债权组已陷入四面楚歌的困境。

  第四板斧,图穷匕见

  从困境到绝境,没有杀手锏,还是难以让困兽就范。

  新法规定,如优先债权组两次均未通过《重组草案》,只要“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法院可以强行批准。换言之,假如甲借了乙10万元,当初用一辆夏利车做抵押。现在只要把这辆只值1万的车给了乙,就算还钱了。

  类似,新法规定,如普通债权组两次均未通过《重组草案》,只要“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法院可以强行批准。换言之,你可以不同意我在草案中给你的清偿额,但只要最后我给你的清偿额不低于当初草案中你所应占的比例,哪怕只有100元,也是合法的。

  有了这两把尚方宝剑,地方法院几乎掌控了终极裁决权。不仅如此,依照新法,“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最多可以延迟三个月),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也就是说,法院不但可以强行裁定通过《重整草案》,同时,也可以在九个月后,强行裁定破产。

  就在优先债权组和大额债权组顾盼不决的时候,2010年4月26日,S*ST光明适时地公布了2009年年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188887元,累计亏损517613154元,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计250849754元,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382406045元。

  年报数据无疑宣示,如果在2010年8月9日前(距法院受理重整9个月),不能通过《重整草案》,债权人将颗粒无收,果如此,抵制《重整草案》的债权人非但损失经济利益,还将背上巨大的道义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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